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