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