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