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七条 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