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