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