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七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被引用 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二)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