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