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