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有评审权的机构或企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