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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 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五条 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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