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