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