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