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第十七条 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 第二十一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