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