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