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