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