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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负责修改公司章程。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的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发表意见、进行表决、签署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 出资人机构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一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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