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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控运行

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级监控中心的运行,数据的有效性审核,以及与上、下级的信息传输与交换。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落实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责任,制定健全的工作制度,对本级信息传输与交换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建立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应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发生异常和信息传输与交换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按照数据报送要求,完成与上级的信息传输与交换。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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