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0年)
发布机关
科技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第六条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十一条
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