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