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电子与信息技术;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先进制造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现代农业技术;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环境保护新技术;

海洋工程技术;

核应用技术;

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