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十八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需要通报的,起草部门应当在立法草案报送法制司审查前,经总局分管领导同意,按规定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