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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法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活动: 第三条 总局立法工作在局长领导下,由法制司统一归口管理,各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立法工作遵循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遵循客观规律,坚持改革创新,提高行政效能,保障法制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第五条 立法内容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表述清晰、准确,用语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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