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立法内容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表述清晰、准确,用语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