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活动:

编制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提出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起草、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总局职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规章;

其他有关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