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 4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 4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 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 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 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 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国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 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 (6)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 4.2.3 报告内容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 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 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 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6 目录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