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2 事故报告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 (1)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2 事故报告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4.2.2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