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

派出机构发现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派出机构。两个以上派出机构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派出机构管辖。

对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构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