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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的指导意见(2026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各总…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加强人工智能治理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

一、 总体要求

二、 完善人工智能治理架构

(一) 加强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治理。开发应用人工智能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董(理)事会应指定专门委员会对人工智能开发应用管理负责,统筹制定发展规… (二) 建立人工智能应用管理体系。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应用需求分析、数据准备、训练开发、部署运行、维护迭代、评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规范模型研发、应用及资产… (三) 加强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和业务流程管理。金融机构应按照应用场景与技术适配原则,加强人工智能算法评估,将合适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适当的业务场景。推动人工智能在服务实体…

三、 推进高水平人工智能开发应用

(四) 完善开发与测评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立一站式人工智能开发平台,实现模型开发部署全流程管理。加强面向业务人员的低代码开发、交互式模型验证能力建设。完善人工智… (五) 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业务应用和配套能力体系建设,稳妥探索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金融智能体建设。金融机… (六) 加强人工智能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对模型效能的测评分析,构建数据闭环反馈机制,形成“数据—模型—应用”的迭代优化。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立企业级模型即服务(… (七) 促进行业人工智能应用生态建设。推进人工智能金融行业应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人工智能应用成果在行业共享复用。鼓励大型金融机构发挥示范作用,向中小金融机构输出人工智能…

四、 提升数据治理能力

(八) 完善数据管理运营体系。金融机构要推动数据运营机制建设,建立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流程,提升数据服务能力。构建企业级数据模型和数据资产地图,强化元数据管理,确保… (九) 建设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金融机构应针对人工智能业务场景持续推进高质量数据集建设,确立数据质量标准,建立高效的质量检控机制,确保数据准确性、相关性、一致性、完整… (十) 支持行业数据集共建共享。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协同多源数据,融合行业经验知识与专业判断,通过系统性筛选、清洗、标注、合成等方式形成高质量数据集,支持金融机构间依法… (十一) 推进知识工程建设。支持金融机构构建企业级知识管理体系。坚持服务业务的价值导向,构建核心知识模型,建立知识萃取、整合、共享机制流程,建立从知识创建、审核、发布、更…

五、 加强智能算力建设

(十二) 加强智能算力设施建设。金融机构应充分依托已有算力资源基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按需布局智能算力资源建设,应用绿色低碳技术,建设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算力底座,助… (十三) 提高安全运行能力。金融机构要加强智能算力资源的云化管理,加强对人工智能应用的运行监测,实现对应用、模型、算力、网络的一体化管理,保障人工智能应用安全可靠运行。

六、 完善人工智能风险治理框架

(十四) 健全风险治理体系。金融机构应将人工智能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对人工智能应用风险及管理措施的评估审查。推动模型算法、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等安全… (十五) 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管理。金融机构应根据业务场景重要性、应用规模、对客影响度、模型依赖度、模型复杂度等因素,对人工智能应用进行风险识别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管理制度,… (十六) 强化高风险应用准入管理。涉及资金交易、资产评估、信贷审批、承保理赔、风险管理等,以及与客户利益直接相关、直接影响金融合约达成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应用应被视为高风… (十七) 加强高风险应用监测和干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人工智能在业务场景中的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和管控模型风险。在高风险应用关键环节建立人工监督和干预机制,明确紧急停用及模型… (十八) 加强外包风险管理。使用外部人工智能技术时,金融机构应在外包策略、数据安全、集中度管理等方面建立管理机制,通过合同协议明确安全管理方面的权责义务,确保金融机构能够… (十九) 加强供应链风险与开源技术管理。金融机构要建立对人工智能算力、模型、数据、技术工具等的供应链安全合规管理机制,确保应用自主可控,防范对个别技术服务过度依赖引发的集…

七、 提升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能力

(二十) 增强稳健性。金融机构应确保训练数据集质量、数量和分布符合建模要求,采取合适的模型架构与训练策略,加强对抗样本检测及压力测试,严格评估模型的敏感性、稳定性、抗噪能… (二十一) 提高透明度。金融机构应加强人工智能应用透明度管理,为高风险场景应用制定透明度和可解释性标准,明确模型设计、数据使用、特征选择及输出结果的逻辑。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二十二) 促进可解释性。金融机构应制定人工智能模型的可解释性方法,加强推理解释和决策分析。可解释性不足的人工智能技术在高风险场景应用时,仅能作为辅助工具,应由人工进行最终… (二十三) 保障伦理道德与公平性。金融机构开发应用人工智能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社会价值观要求。建立人工智能开发应用伦理审查监测制度,制定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准则,加强数据集审查和… (二十四) 加强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金融机构应将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纳入企业数据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规范开发过程和数据访问权限,防范数据投毒,完善数… (二十五) 提升网络安全防御能力。金融机构要加强人工智能开发应用中的网络安全管理,加强对抗攻击测试和输出验证,通过数据隔离、访问控制等措施提升模型部署安全,持续监控模型行为… (二十六) 加强运营韧性及业务连续性管理。金融机构要将人工智能应用纳入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开展业务影响分析,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运行管理、事件处置和容灾能力建设。发生故障…

八、 保障与监督

(二十七) 加强督促指导。金融监管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加强指导,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安全开发应用,督促辖内金融机构全面落实风险治理要求。压实监管部门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风… (二十八) 推动建立安全应用实施规范。金融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构建银行业保险业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技术框架,规范分类分级管理,明确安全开发标准规范,引导金融机… (二十九) 加强风险监测与应对处置。金融机构面向公众服务或高风险场景应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建立监测预警与处置… (三十) 建立监管定期评估机制。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强化对金融机构开发应用人工智能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高风险场景应用监管。建立对监管政策和监管效果的年度评估机制,持续提… (三十一) 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培训,提升监管人员数据分析和智能工具的使用能力,着力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提升与人工智能技术复杂度相… (三十二) 促进行业交流。鼓励加强人工智能领域沟通交流,通过经验分享、培训研讨、技能竞赛、案例宣传等方式,营造人工智能发展的良好文化氛围。行业自律组织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