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的指导意见(2026年) 八、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的指导意见(2026年) 八、 八、 保障与监督 (二十七) 加强督促指导。金融监管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加强指导,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安全开发应用,督促辖内金融机构全面落实风险治理要求。压实监管部门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风… (二十八) 推动建立安全应用实施规范。金融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构建银行业保险业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技术框架,规范分类分级管理,明确安全开发标准规范,引导金融机… (二十九) 加强风险监测与应对处置。金融机构面向公众服务或高风险场景应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建立监测预警与处置… (三十) 建立监管定期评估机制。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强化对金融机构开发应用人工智能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高风险场景应用监管。建立对监管政策和监管效果的年度评估机制,持续提… (三十一) 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培训,提升监管人员数据分析和智能工具的使用能力,着力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提升与人工智能技术复杂度相… (三十二) 促进行业交流。鼓励加强人工智能领域沟通交流,通过经验分享、培训研讨、技能竞赛、案例宣传等方式,营造人工智能发展的良好文化氛围。行业自律组织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二十六) 目录 (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