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明确本级信访工作部门,牵头推动信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接收、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联系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协调、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

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

指导本级其他部门、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承担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

承担本单位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