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二章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分级建立并领导系统和行业信访工作联席会议。 第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明确本级信访工作部门,牵头推动信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负有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作为信访承办部门,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 第八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建设,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