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关联信访事项,尚在办理期限的,可以合并办理一并答复;已办理并答复的,可以将已经办结的答复意见直接答复后续信访人;可以由信访群体推选代表或代理人统一接收、提供信息网络查询渠道或者采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答复意见。

对联名信访事项,原则上仅答复第一署名人,由其自行通知其他联名人;无法确定第一署名人的,以来访人、提交人、联系人、寄件人之一作为答复对象。

对重复信访事项不再重复办理、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