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对信访人未署名或提供的姓名(名称)不明确或匿名的信访事项,应当酌情办理,但不进行告知、答复。 对署名信访事项,但信访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地址等不明确或存在冒名、假名,联系方式、地址不实,冒用他人联系方式、地址等情形的,按匿名信访事项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