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在适用普通程序受理信访事项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可作出撤销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做好引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