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金融纠纷调解机制。
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指导调解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协议或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并且已履行完毕的,信访人无正当理由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金融监管总局系统除首次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外,不再重复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