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转送有关信访承办部门参考办理,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