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九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 第三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每个课题应当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 第三十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第三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规定于每年11月底前将汇总审核后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报送专业机构。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 第四十条 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 第四十二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统筹…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