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编报虚假预算;
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