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需要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的,应事先通知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