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