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