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等方面保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条件,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