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