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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其他企业…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等方面保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条件,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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