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 第十六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和维护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