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给予补助,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补助范围包括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国家确定和组织的重大专题开发、围绕社会关切的重点专题开发、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等工作。
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一般性的抢救、保护及以地方内容为主的开发、保管保护条件的改善、档案的安全保障和人才培养由地方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一般性的抢救、保护及以地方内容为主的开发、保管保护条件的改善、档案的安全保障和人才培养由地方财政资金予以保障。